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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下水污染防治 立法規定連帶環境責任制度
地下水污染仿佛伴隨工業發展而生的“原罪”,沒有哪個國家能完全規避它。美國最著名的地下水污染事件發生在 1978 年。在距尼亞加拉瀑布不遠處,有一條意為“愛之河”的拉芙運河。有一段時間,這條河帶給人們的不是愛,而是病痛。
1947年至1952年,當地一家名為“福卡”的化學工業公司把含二惡英和苯等82種致癌物質的21800多噸工業廢料排入運河,運河被填埋后,這一帶變成一片廣闊的土地,開發商蓋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學校。從1977年開始,這里的居民不斷發生各種怪病,孕婦流產、兒童夭折、嬰兒畸形,癲癇、直腸出血等病癥也頻頻發生。后來,多種有毒物質的黑色液體從地下滲出地面。1974年至1978年之間這里出生的孩子56%有生育缺陷,自從搬到拉芙運河,婦女流產率增加300%,泌尿系統疾病增加300%。
拉芙運河事件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和對政府的信任危機。1980年,卡特總統頒布了劃時代的法令,創立了“超級基金”法案,其中規定了極其嚴厲的連帶環境責任制度,防止企業將危險廢物肆意排入地下。
深井灌注排污法
在美國,有些地方允許向地下排放污水,但必須通過專門的方式排放。因為地下水循環很慢,修復更困難,美國對地下排污的水質要求要高于地表排污。
目前,美國89%的工業廢水,采用深井灌注的方式被深埋到地下。這種技術顧名思義,就是在地質結構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構筑一個千米深井,然后將工業廢液灌注入內,封存其中。在灌注過程中,廢液會穿越若干個地層,會有六層安全保護管道將廢液和周邊地層完全阻隔。隨著時間推移,酸性廢料和堿性土壤層綜合,最終實現無害化。
這種深井灌注排污的前提是保證排放物與地下水完全隔絕?,F在人們開采地下水的深度一般不超過300米—500米,“深井灌注”的井深通常要達到800米,甚至超過3200米。
然而,在美國歷史上,始于上世紀50年代的深井灌注技術還是遇到過兩次事故,一次是1966年在科羅拉多州,一家化工企業在利用深井灌注廢液過程中由于壓力過大引起了地震。另一次事故是某一個深井管道腐蝕,造成滲漏。
1980年,美國環保署在經過多年研究后頒布《地下灌注控制法規》,將原來的三層安全保護管道提高到了六層。1984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危險固體廢物修正案,首次對灌注區的廢料提出了“無轉移”的要求。1988年,美國環保署又頒布了一道法案,要求企業在實施深井灌注的時候,必須提供“無轉移”示范證明,確保在1萬年內所灌注液體的有害成分不會從灌注區發生轉移,或者當有害廢料離開灌注區的時候,已經不再含有有害成分。
從此之后,美國再也沒有發生任何因深井灌注造成的事故。
埋“墻”修復水污染
美國除了完備的立法外,技術革新也為地下水污染修復帶來了曙光。可滲透反應墻(簡稱“PRB技術”)是目前歐美許多發達國家新興的用于原位去除地下水及土壤中污染的方法。
可滲透反應墻是一面由活性鋁、活性炭及沸石等活性物質組成的埋在地下的“墻”。當污染物通過反應墻時,通過離子交換、表面絡合、表面沉淀、生物降解等作用除去污染物。
這項技術已經在北美和歐洲地區成熟應用,在治理點污染上收效良好。
上世紀90年代初,美國北卡羅來納州伊麗莎白城東南5公里處受到鉻和三氯乙烯的嚴重污染。1996年,一面長46米、深7.3米、厚度為0.6米的連續地下滲濾墻建成,成功修復了被污染的地下水。6年后,美國環保局的報告指出,這面建造成本為5萬美元的“墻”幾乎不需要運行費用。
(部分內容源自網絡,編輯:xiao)
秦泰盛
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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